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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請人
朱振慶
相對人
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棟

      王親興

      陳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嘉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棟、王親興、陳振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台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是應由董事劉嘉棟、王親興、陳振謙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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