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8號聲 請 人 張瑞君 相 對 人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相 對 人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6月5日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⒉所載「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587,502元,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8年6月9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薪資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6月5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及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另主張對相對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惟依前揭調解紀錄所載,僅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有給付之義務,相對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則無任何給付之義務,此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確認無訛,有公務電話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執前揭調解紀錄請求對相對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