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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請人
李孝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比特商行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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