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李孝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比特商行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比特商行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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