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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周季蓁
相對人
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晟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於會中協商就業績獎金及未投保勞保損失以新臺幣參萬元達成和解,資方並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未投保勞保損失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於會中協商就業績獎金及未投保勞保損失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並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前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未投保勞保損失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07年12月6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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