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聲 請 人 賴晉鵬 相 對 人 榆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4月29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勞(賴晉鵬)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事項(含108年3月份積欠工資、108年4月份積欠工資、資遣費及民國108年3月及4月勞、健保已扣勞方自負之金額)每人 均以新臺幣58,161元達成和解,前項和解金額資方應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薪資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2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尚未履行等語,業據提 出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及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