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聲 請 人 林姿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永昌( 即浢丼企業社)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兩造約定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