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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林姿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聲 請 人 林姿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永昌( 即浢丼企業社)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兩造約定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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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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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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