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沈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訴訟代理人 沈其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進德間因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