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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抗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春鈴李桂英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抗字第23號

抗告人
廖通城
相對人
日商藤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菅沼廣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台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之僱傭關係係確定為一年,有附件一之定期契約可參,並非屬不定期契約,不能以10年期間計算僱傭期間,是原裁定之裁判費用有誤等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僱傭合約關係存在,而主張之期間為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此有起訴狀及民事上訴狀於本案卷可按,是就上訴費用之計算,即應以此為計算基礎,惟原裁定係以10年期間作為計算基礎,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因本案上訴業經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核准在案,是無須再另為訴訟費用之裁定,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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