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平安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兆祥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麗娟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民國63年1月生,自108年4月10日提起本訴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已逾10年期間,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10年計,再以被上訴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8,000元計算,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4,560,000元(計算式:38,000元×12個月×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