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陳兆毅、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兆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治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賴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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