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陳兆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忠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30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