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兆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陳兆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忠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30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