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陳兆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1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