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兆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陳兆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1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