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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許定橙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告
向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宏偉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哲銓律師
被告
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告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應更正為「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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