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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李桂英

  • 當事人
    許定橙向益興業有限公司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許定橙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向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宏偉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李文堯律師 吳哲銓律師 被 告 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應更正為「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 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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