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許定橙、向益興業有限公司、彭宏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許定橙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向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宏偉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李文堯律師 吳哲銓律師 被 告 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應更正為「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 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