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原 告
- 許定橙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廷律師
- 被 告
- 向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宏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仲豪律師
- 林子恒律師
- 被 告
-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藹維
- 訴訟代理人
- 張竹君律師
- 李文堯律師
- 吳哲銓律師
- 被 告
- 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 代 理人
- 邱馨儀律師
- 被 告
-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應更正為「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