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許定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許定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益興業有限公司、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勞訴 字第1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961元(1,255,130元【原起訴請求總額】–245,169元【已准許總額】),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16,498元。惟本件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案件,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新法 即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是其中關於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差額362,480元(605,130元【原起訴請求金額】–242,650元【已准 許金額】)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應先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2,528元(16,498元–5,955×2/3),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