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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許定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益興業有限公司、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961元(1,255,130元【原起訴請求總額】–245,169元【已准許總額】),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498元。惟本件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案件,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新法即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是其中關於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差額362,480元(605,130元【原起訴請求金額】–242,650元【已准許金額】)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528元(16,498元–5,955×2/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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