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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原告
楊子萱
原告
蕭靖祈
原告
呂靖儀
被告
八達禾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楊子萱新台幣261,200元、給付原告蕭靖祈新台幣158,600元、給付原告呂靖儀新台幣272,8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楊子萱以新台幣88,000元、原告蕭靖祈以新台幣55,000元、原告呂靖儀91,000元分別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楊子豐、蕭靖祈、呂靖儀分別於106年4月10日、7月12日、4月5日起任職於葉啟中經營之被告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豐富公司),因億豐富公司發生周轉不靈、跳票、銀行抽銀根等債信問題,自106年7月6日起將原告等人及勞健保轉納保至八達禾豐有限公司(下稱八達公司)擔任行銷設計部-商品資深設計師一職,約定每月薪資含加班費楊子萱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蕭靖祈為38,000元、呂靖儀為45,000元。

㈡但被告自100年7月至原告等人離職日(即107年1月1日)止,尚積欠①原告楊子萱薪資225,000元、資遣費11,000元、設計發包費25,200元,②原告蕭靖祈薪資152,000元、資遣費6,600元,③原告呂靖儀薪資225,000元、資遣費11,000元、設計發包費36,800元,為此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子萱261,200元、給付原告蕭靖祈158,600元、給付原告呂靖儀272,8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局網頁資遣費試算表、公司信件往來與對話紀錄、歇業證明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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