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林晏聖
- 原告
- 歐陽勳
- 原告
- 盧乃琦
- 原告
- 呂北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凱亞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本間和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