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0號原 告 林晏聖 歐陽勳 盧乃琦 呂北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凱亞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和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