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順德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69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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