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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楊仙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   告 楊仙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依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0,6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35,00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85,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其中加班費1,150,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242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39元(12,781-6,242=6,539),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391元,尚應補繳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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