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客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亦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怡如
曾奕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請求新台幣(下同)408,152元(321,536+86,616)之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而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