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陳威帆
- 上訴人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趙秋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翰祥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04,560元部分,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15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7,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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