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黃之瀅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佐律師
- 被告
-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定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準備狀將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變更,經本院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准予訴之變更,當庭並諭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萬元*2+286,000元=3,586,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6,541元,暫免部分即286,000元之金額為1,545元,扣除已徵10,213元,應補裁判費24,783元,限9/25前繳納,逾期駁回其訴」等情(卷第232頁),為此,送達該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