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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黃之瀅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原   告 黃之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準備狀將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變更,經本院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准予訴之變更,當庭並諭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萬元*2+286,000元=3,586,000元,應徵收 裁判費36,541元,暫免部分即286,000元之金額為1,545元,扣除已徵10,213元,應補裁判費24,783元,限9/25前繳納,逾期駁回其訴」等情(卷第232頁),為此,送達該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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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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