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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原告
黃之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準備狀將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變更,經本院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准予訴之變更,當庭並諭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萬元*2+286,000元=3,586,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6,541元,暫免部分即286,000元之金額為1,545元,扣除已徵10,213元,應補裁判費24,783元,限9/25前繳納,逾期駁回其訴」等情(卷第232頁),為此,送達該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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