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之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本件並請抗告人就抗告期間遵守之部分表 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