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之瀅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定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本件並請抗告人就抗告期間遵守之部分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本件並請抗告人就抗告期間遵守之部分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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