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原 告 林晏聖 歐陽 盧乃琦 呂北辰 張博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法扶律師 被 告 凱亞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和彥 同上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二「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於如附表一「到職日」欄至「離職日」欄所示期間受僱於被告,並擔任如附表一「職務」欄所示之工作,兩造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並應於次月15日給付。詎被告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積欠原告等5人之薪水,嗣經臺北巿政府認定自108年2月11日歇業。因原告5人未領到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18日之工資,且被告亦 未繳納原告呂北辰之勞工保險保費新臺幣(下同)1,742元 ,原告5人遂於108年1月3日向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被告避不出席,無法達成協議,始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8年1月18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以起訴狀為此終止意思表示之通知,爰依兩造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民 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 原告工資、資遣費及墊付勞保費,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晏聖207,1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歐陽181,1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盧乃琦86,8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北辰116,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博喻90,5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5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原告5人銀行存摺、原告盧 乃琦員工聘用通知書、原告呂北辰於107年12月份訂單、原 告呂北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7年10月及11月薪資表、107年12月社員出勤表、原告5 人資遣費試算表等件為證(院卷第41至99頁、第123至124頁),堪信為真實。又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 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被告自107年12月起,未依約給付原告5人工資,則原告自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又被告於108年2月11日歇業,原告並於起訴狀中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前開所為終止勞動契約,應屬有據,兩造間勞動契約應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各得請求之金額如下: ㈠薪資部分: 按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民法第486條前段、勞基法第22條前段、第14條第1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勞動契約有約定薪資如附表一所示,則被告依約自有全額給付之義務。惟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5人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月18日止之工資(含加班 費),僅給付至107年10月份工資,另依原證10(院卷第89 頁),原告林晏聖、歐陽勳於107年12月份之第3至4小時加 班時數僅各有2小時(14分)、1小時(15分)等節,均據原告供述在卷,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 1.原告林晏聖得請求107年11月工資50,600元、同年12月工資 44,916元(計算式:42,000元+2,333元[ 175×4/3×10]、 +583元[ 175×5/3×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08年 1月工資25,200元(計算式:42,000/30×18),共計120,71 6元。 2.原告歐陽勳得請求107年11月工資46,552元、同年12月工資 40,586元(計算式:38,000元+2,322元[ 38,000/30/8× 4/3×11]、+264元[ 38,000/30/8×5/3×1])、108年1月 工資22,800元(計算式:38,000/30×18),共計109,938元 。 3.原告盧乃琦得請求107年11月工資33,784元、同年12月工資30,000元、108年1月工資18,000元(計算式:30,000/30×18 ),共計81,784元。 4.原告呂北辰得請求107年11月工資30,143元、同年12月工資29,450元(22,000元月薪+7,450元設計費)、108年1月工資 13,200元(計算式:22,000/30×18),共計72,793元。 5.原告張博喻得請求107年11月工資33,786元、同年12月工資30,000元、108年1月工資18,000元(計算式:30,000/30×18 ),共計81,786元。 ㈡資遣費部分: 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勞動契約既經原告依勞 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合法終止,已如前述,則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又原告分別自附表一「到職日」起任職於被告處,至108年1月18日終止勞動契約日止,自得向被告請求如附表一「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 1.原告林晏聖工作年資1年4月5日,得請求金額28,350元(計 算式:42,000×{1+(4+6/30)÷12}×1/2)。 2.原告歐陽勳工作年資1年3月18日,得請求金額24,700元(計算式:38,000×{1+(3+18/30)÷12}×1/2)。 3.原告盧乃琦工作年資4月2日,得請求金額5,084元(計算式 :30,000×(4+2/30)÷12×1/2)。 4.原告呂北辰工作年資1年3月18日,得請求金額14,300元(計算式:22,000×{1+(3+18/30)÷12}×1/2)。 5.原告張博喻工作年資7月,得請求金額8,750元(計算式: 30,000×7÷12×1/2)。 ㈢被告並未繳納原告呂北辰勞工保險費1,742元,亦據原告提 出勞工保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為佐(院卷第71頁),是原告呂北辰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返還1,742元,即屬有 據。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 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資遣費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所明定。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 ,其中薪資應於翌月15日前發給原告,另資遣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108年1月18日)後30日內給付,即被告至遲應於 108年2月17日給付。又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前段有其明定,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公示送達,經本院於108年 10月17日以揭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143頁),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後即108年11月6日起生送達效 力,故原告請求自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訴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一: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 ┌──┬───┬────┬────┬────────────┬────┬─────┐ │編號│ 原告 │ 職務 │ 到職日 │ 積欠薪資 │ 資遣費 │請求總金額│ │ │ ├────┼────┼────┬───────┤ (二) │(一)+(二)│ │ │ │約定薪資│ 離職日 │ 期間 │ 金額(一) │ │ │ ├──┼───┼────┼────┼────┼───────┼────┼─────┤ │ 1 │林晏聖│ 經理 │106年9月│107年10 │107年10月薪資:│28,350元│ 207,135元│ │ │ │ │13日 │月1日至 │57,471元 │ │(計算式:17│ │ │ │ │ │108年1月│(即薪資39,600 │ │8,785+28,│ │ │ │ │ │18日 │+伙食費2,400 │ │350) │ │ │ │ │ │ │+加班費{11,1│ │ │ │ │ │ │ │ │16+4,355}) │ │ │ │ │ ├────┼────┤ ├───────┤ │ │ │ │ │42,000元│108年1月│ │107年11月薪資:│ │ │ │ │ │ │18日 │ │50,600元 │ │ │ │ │ │ │ │ │(即薪資39,600 │ │ │ │ │ │ │ │ │+伙食費2,400 │ │ │ │ │ │ │ │ │+加班費8,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2月薪資:│ │ │ │ │ │ │ │ │45,514元 │ │ │ │ │ │ │ │ │(即薪資42,000 │ │ │ │ │ │ │ │ │+加班費{2,3 │ │ │ │ │ │ │ │ │45+1,169}) │ │ │ │ │ │ │ │ ├───────┤ │ │ │ │ │ │ │ │108年1月薪資: │ │ │ │ │ │ │ │ │25,200元(42,00│ │ │ │ │ │ │ │ │0元÷30日×18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合計:178,785元│ │ │ ├──┼───┼────┼────┼────┼───────┼────┼─────┤ │ 2 │歐陽勳│ 經理 │106年10 │107年10 │107年10月薪資:│24,700元│181,178元 │ │ │ │ │月1日 │月1日至 │45,734元 │ │(計算式:15│ │ │ │ │ │108年1月│(即薪資35,600 │ │6,478+24,│ │ │ ├────┼────┤18日 │+伙食費2,400 │ │700) │ │ │ │38,000元│108年1月│ │+加班費7,734 │ │ │ │ │ │ │18日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月薪資:│ │ │ │ │ │ │ │ │46,552元 │ │ │ │ │ │ │ │ │(即薪資35,600 │ │ │ │ │ │ │ │ │+伙食費2,400 │ │ │ │ │ │ │ │ │+加班費8,55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2月薪資:│ │ │ │ │ │ │ │ │41,392元 │ │ │ │ │ │ │ │ │(即薪資38,000 │ │ │ │ │ │ │ │ │+加班費{2,33│ │ │ │ │ │ │ │ │4+1,058}) │ │ │ │ │ │ │ │ ├───────┤ │ │ │ │ │ │ │ │108年1月薪資: │ │ │ │ │ │ │ │ │22,800元(38,00│ │ │ │ │ │ │ │ │0元÷30日×18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合計:156,478元│ │ │ ├──┼───┼────┼────┼────┼───────┼────┼─────┤ │ 3 │盧乃琦│美術設計│107年9月│107年11 │107年11月薪資:│5,084元 │86,868元 │ │ │ │師 │17日 │月1日至 │33,784元 │ │(計算式:81│ │ │ ├────┼────┤108年1月│(即薪資27,600 │ │,784+5,08│ │ │ │30,000元│108年1月│18日 │+伙食費2,400 │ │4) │ │ │ │ │18日 │ │+加班費3,78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2月薪資:│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即薪資27,600 │ │ │ │ │ │ │ │ │+伙食費2,4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1月薪資: │ │ │ │ │ │ │ │ │18,000元(30,0 │ │ │ │ │ │ │ │ │00元÷30日×18│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合計:81,784元 │ │ │ ├──┼───┼────┼────┼────┼───────┼────┼─────┤ │ 4 │呂北辰│美術設計│106年10 │107年10 │107年10月薪資:│14,300元│116,290元 │ │ │ │師 │月1日 │月1日至 │27,455元 │ │(包含代墊 │ │ │ │ │ │108年1月│(即薪資19,600 │ │107年10月 │ │ │ ├────┼────┤18日 │+伙食費2,400 │ │1日至108年│ │ │ │22,000元│108年1月│ │+制作費5,455 │ │1月18日勞 │ │ │ │ │18日 │ │) │ │保保費1,74│ │ │ │ │ │ ├───────┤ │2元,計算 │ │ │ │ │ │ │107年11月薪資:│ │式:100,248│ │ │ │ │ │ │30,143元 │ │+14,300+│ │ │ │ │ │ │(即薪資19,600 │ │1,742) │ │ │ │ │ │ │+伙食費2,400 │ │ │ │ │ │ │ │ │+制作費8,1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2月薪資:│ │ │ │ │ │ │ │ │29,450元 │ │ │ │ │ │ │ │ │(即薪資19,600 │ │ │ │ │ │ │ │ │+伙食費2,400 │ │ │ │ │ │ │ │ │+設計費7,4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1月薪資: │ │ │ │ │ │ │ │ │13,200元(22,00│ │ │ │ │ │ │ │ │0元÷30日×18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合計:100,248元│ │ │ ├──┼───┼────┼────┼────┼───────┼────┼─────┤ │ 5 │張博喻│美術設計│107年6月│107年11 │107年11月薪資:│8,750元 │90,536元 │ │ │ │師 │19日 │月1日至 │33,786元 │ │(計算式:81│ │ │ ├────┼────┤108年1月│(即薪資19,600 │ │,786+8,75│ │ │ │30,000元│108年1月│18日 │+伙食費2,400 │ │0) │ │ │ │(107年 │18日 │ │+制作費11,786│ │ │ │ │ │10、11月│ │ │) │ │ │ │ │ │薪資分別│ │ ├───────┤ │ │ │ │ │為29,492│ │ │107年12月薪資:│ │ │ │ │ │元、33, │ │ │30,000元 │ │ │ │ │ │786元, │ │ ├───────┤ │ │ │ │ │主張每月│ │ │108年1月薪資: │ │ │ │ │ │3萬元) │ │ │18,000元(30,0│ │ │ │ │ │ │ │ │00元÷30日×18│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合計:81,786元 │ │ │ └──┴───┴────┴────┴────┴───────┴────┴─────┘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明細表(新臺幣) ┌──┬───┬────┬────┬───┬─────┬──────┐ │編號│ 原告 │資遣費 │積欠薪資│其他 │應給付金額│應供擔保金額│ ├──┼───┼────┼────┼───┼─────┼──────┤ │ 1 │林晏聖│28,350 │120,716 │ │149,066 │ 49,689 │ ├──┼───┼────┼────┼───┼─────┼──────┤ │ 2 │歐陽勳│24,700 │109,938 │ │134,638 │ 44,879 │ ├──┼───┼────┼────┼───┼─────┼──────┤ │ 3 │盧乃琦│ 5,083 │ 81,784 │ │ 86,867 │ 28,956 │ ├──┼───┼────┼────┼───┼─────┼──────┤ │ 4 │呂北辰│14,300 │ 72,793 │1,742 │ 88,835 │ 29,612 │ ├──┼───┼────┼────┼───┼─────┼──────┤ │ 5 │張博喻│ 8,750 │ 81,786 │ │ 90,536 │ 30,1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