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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林瑋桓

  • 當事人
    林晏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晏聖 呂北辰 兼 訴訟代理人 歐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亞諮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 度勞訴字第2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2/3 ,是各應先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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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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