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晏聖
- 原告
- 呂北辰
- 兼訴訟代理人
- 歐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亞諮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2/3,是各應先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