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晏聖 呂北辰 兼 訴訟代理人 歐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亞諮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 度勞訴字第2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2/3 ,是各應先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