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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原告
林晏聖
原告
呂北辰
兼訴訟代理人
歐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亞諮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2/3,是各應先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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