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林玲玉
- 當事人孫家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孫家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11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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