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王偲豪
- 被告
-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信鴻
- 被告
- 曾金龍
- 被告
- 郭憲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原審案號: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