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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原告
王偲豪
被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被告
曾金龍
被告
郭憲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原審案號: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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