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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威帆

原 告
黃正一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倫創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倪于婷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2元、資遣費10,590元、預告工資13,889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5,37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9,853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090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1,380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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