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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45號

原告
張歆悅
原告
王楷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積欠薪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金額,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金額。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原告張歆悅、王楷敬請求給付積欠薪資、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各為64,489元、114,204 元,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000 元、1,220 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各如附表所示金額,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 原告 │積欠薪資│ 預告期 │ 資遣費 │ 特休未 │ 訴訟標 │第一審│暫免│應先繳納之第│
│   │    │ 間工資 │    │ 休工資 │ 的金額 │裁判費│徵收│ 一審裁判費 │
├───┼────┼────┼────┼────┼────┼───┼──┼──────┤
│張歆悅│ 64,489 │ 35,060 │ 68,811 │    │ 168,360│ 1,770│ 500│  1,270  │
├───┼────┼────┼────┼────┼────┼───┼──┼──────┤
│王楷敬│ 98,337 │ 34,000 │ 69,417 │ 15,867 │ 217,621│ 2,320│ 610│  1,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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