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張歆悅
- 原告
- 王楷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積欠薪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金額,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金額。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原告張歆悅、王楷敬請求給付積欠薪資、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各為64,489元、114,204 元,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000 元、1,220 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各如附表所示金額,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 原告 │積欠薪資│ 預告期 │ 資遣費 │ 特休未 │ 訴訟標 │第一審│暫免│應先繳納之第│ │ │ │ 間工資 │ │ 休工資 │ 的金額 │裁判費│徵收│ 一審裁判費 │ ├───┼────┼────┼────┼────┼────┼───┼──┼──────┤ │張歆悅│ 64,489 │ 35,060 │ 68,811 │ │ 168,360│ 1,770│ 500│ 1,270 │ ├───┼────┼────┼────┼────┼────┼───┼──┼──────┤ │王楷敬│ 98,337 │ 34,000 │ 69,417 │ 15,867 │ 217,621│ 2,320│ 610│ 1,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