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2號
- 原告
- 許青育
- 被告
- 塔奇極品咖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因原告於109年7月1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後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56,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
請原告依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扣除107年4月起每日半小時加班時數等語,計算扣除後請求金額。
請被告就原告109年7月1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附件1-1時數總計表所列上班日、遲到時數、請假時數、加班時數,具體說明有無錯誤(均計算至每分鐘),如有錯誤,請具體指明錯誤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