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許青育、塔奇極品咖啡有限公司、陳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2號 原 告 許青育 被 告 塔奇極品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因原告於109年7月1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後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56,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 定,應適用小額程序。 請原告依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扣除107年4月起每日半小時加班時數等語,計算扣除後請求金額。 請被告就原告109年7月1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附件1-1時數總計表 所列上班日、遲到時數、請假時數、加班時數,具體說明有無錯誤(均計算至每分鐘),如有錯誤,請具體指明錯誤之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