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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許青育
被告
塔奇極品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因原告於109年7月1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後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56,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

請原告依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扣除107年4月起每日半小時加班時數等語,計算扣除後請求金額。

請被告就原告109年7月1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附件1-1時數總計表所列上班日、遲到時數、請假時數、加班時數,具體說明有無錯誤(均計算至每分鐘),如有錯誤,請具體指明錯誤之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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