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劉芳妤
- 被告
- 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銓
- 訴訟代理人
- 賴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原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指定送達處所無法為送達,屬變更送達處所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