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4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銓 訴訟代理人 賴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原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指定送達處所無法為送達,屬變更送達處所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