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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許銘銓

  • 原告
    劉芳妤
  • 被告
    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4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銓 訴訟代理人 賴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原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指定送達處所無法為送達,屬變更送達處所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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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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