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定選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 字第51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4,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