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丁思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575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提起上訴,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050元(10,575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525元(計算式:10,575元–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瑋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