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思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575元 ,惟上訴人為勞工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提起上訴,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050元(10,575元×2/3,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525元(計算 式:10,575元–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