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黃靖淇
- 原告
- 黃晢茗
- 原告
- 朱浩維
- 原告
- 吳毓倫
- 原告
- 林暐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麗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惟按,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
原告請求給付積欠薪資各如附表所示,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各
如附表所示,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各如附表該
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 積欠薪資 │應暫免徵收二│應先繳納第│ │ │ 即請求金額 │審裁判費│ │分之一之金額│一審裁判費│ ├────┼──────┼────┼─────┼──────┼─────┤ │ 黃靖淇 │ 253,771元 │ 2,760元│ 146,236元│ 775元 │ 1,985元 │ ├────┼──────┼────┼─────┼──────┼─────┤ │ 黃晢茗 │ 375,813元 │ 4,080元│ 301,125元│ 1,655元 │ 2,425元 │ ├────┼──────┼────┼─────┼──────┼─────┤ │ 朱浩維 │ 280,134元 │ 3,090元│ 209,675元│ 1,105元 │ 1,985元 │ ├────┼──────┼────┼─────┼──────┼─────┤ │ 吳毓倫 │ 349,612元 │ 3,750元│ 239,393元│ 1,270元 │ 2,480元 │ ├────┼──────┼────┼─────┼──────┼─────┤ │ 林暐峰 │ 123,167元 │ 1,330元│ 118,562元│ 610元 │ 7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