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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告
黃靖淇
原告
黃晢茗
原告
朱浩維
原告
吳毓倫
原告
林暐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惟按,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

原告請求給付積欠薪資各如附表所示,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各

如附表所示,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各如附表該

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 積欠薪資 │應暫免徵收二│應先繳納第│
│    │ 即請求金額 │審裁判費│     │分之一之金額│一審裁判費│
├────┼──────┼────┼─────┼──────┼─────┤
│ 黃靖淇 │ 253,771元 │ 2,760元│ 146,236元│  775元  │ 1,985元 │
├────┼──────┼────┼─────┼──────┼─────┤
│ 黃晢茗 │ 375,813元 │ 4,080元│ 301,125元│ 1,655元  │ 2,425元 │
├────┼──────┼────┼─────┼──────┼─────┤
│ 朱浩維 │ 280,134元 │ 3,090元│ 209,675元│ 1,105元  │ 1,985元 │
├────┼──────┼────┼─────┼──────┼─────┤
│ 吳毓倫 │ 349,612元 │ 3,750元│ 239,393元│ 1,270元  │ 2,480元 │
├────┼──────┼────┼─────┼──────┼─────┤
│ 林暐峰 │ 123,167元 │ 1,330元│ 118,562元│  610元  │  7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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