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朗豐股份有限公司、王琮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朗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欽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075元(計算式:548,275+19,800=568,0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范國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