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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燿文

本件被上訴人王婉驊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170,990

元(資遣費76,010元+預告期間15日工資8,001元+提繳勞工退

休金86,97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至於非財產權部分

(發給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應徵第2審裁判費4,500元,合

計7,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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