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燿文
本件被上訴人王婉驊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170,990
元(資遣費76,010元+預告期間15日工資8,001元+提繳勞工退
休金86,97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至於非財產權部分
(發給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應徵第2審裁判費4,500元,合
計7,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