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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請人
詹尚德即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詹尚德為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詹尚德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410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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