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請人
黃靖貽即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靖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2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黃靖貽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願任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清單、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4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