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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請人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投資詢證回函,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之事實)。

三、本件聲請狀所列聲明第一項「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不明確,請具體說明欲聲請檢查何年度之何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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