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李美麗
- 原告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代 理 人 劉佳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投資詢證回函,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之事實)。三、本件聲請狀所列聲明第一項「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不明確,請具體說明欲聲請檢查何年度之何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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