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 原告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代 理 人 劉佳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投資詢證回函,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之事實)。三、本件聲請狀所列聲明第一項「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不明確,請具體說明欲聲請檢查何年度之何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華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