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張美玲即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美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張美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美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指派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