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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3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4號

聲請人
張美玲即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美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張美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美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指派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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