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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許勻睿

  • 當事人
    李權哲即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3號聲 請 人 李權哲即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為李權哲為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洋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格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07年8月8 日經洋格公司之股東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聲請人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洋格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洋格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無形資產、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洋格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之聲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2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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