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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5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6號

聲請人
何吉弘即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吉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 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股東臨時會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選任何吉弘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何吉弘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108年3月4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3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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