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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5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8號

聲請人
盧福和即宏思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宏思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孟紜為宏思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思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蔡孟紜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孟紜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591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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