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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黃世豪

  • 原告
    黃世豪
  • 被告
    澤陞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黃世豪 相 對 人 澤陞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澤陞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澤陞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五三七三三三四零)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澤陞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且擔任相對人之負責人,相對人迄今已無實際營業事實,爰依法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股東名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等件(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3頁)為證,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等語,堪認屬實。又本院函詢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關於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該處表示無意見,並於民國108 年9月5日派員至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訪視,詢據大樓清潔人員指稱,從未聽聞有澤陞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營業,該址195號6樓為牙醫教學訓練中心,197號6樓為美學培訓教室,該大樓原與隔壁大樓合聘管理人員,惟已撤除,現在郵件無管理員代收,自行投遞至郵箱等情,有該處函覆之訪查簡表暨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6頁)。另本院發函及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相對人、相對人之其他股東兼董事陳畇潾、吳來春、相對人之監察人黃世傑於108 年10月21日到庭表示意見,渠等均表示同意相對人解散(見本院卷第70頁)。經審酌上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1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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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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