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 即台灣飛空微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飛空微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ficonTEC Service GmbH 為台灣飛空微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飛空微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飛空微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空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08年7月15日經監察人承認清算期間之各項財務報表等文件,並經唯一法人股東選任ficonTEC Service GmbH(下稱ficon公司)為飛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ficon 公司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ficon 公司為飛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飛空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同意書、ficon 公司之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8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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