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江唯奕
- 相對人
-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唯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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