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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4號

聲請人
江唯奕
相對人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唯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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