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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8號

聲請人
周大任即詠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詠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大任為詠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詠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詠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利公司)之清算人,詠利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再於108 年6 月13日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並決議由周大任為詠利公司各項相關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且已徵得周大任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周大任為詠利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06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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