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苗華斌即聯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聯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為聯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聯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聯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股東臨時會同意由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腦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神腦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及神腦公司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七年度司司字第六三五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