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5號

聲請人
黃祉禎
相對人
福爾摩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璋
相對人
安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裕
相對人
安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汶達
相對人
台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