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張詠惠
- 法定代理人陳翔立
- 當事人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8號聲 請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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