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8號聲 請 人 陳柏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朗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4 、105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瀞憶